一、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定原则及条件
1.根据国家招生计划、社会需要和学科、专业发展的实际情况,审批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,安排招生任务。
2.博士生导师取得招生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:
(1)必须已具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;
(2)目前仍在从事教学、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,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有其他重要价值的项目,有满足培养博士生工作需要的科研经费;
(3)身体健康。原则上,年龄一般不超过67周岁(以拟招生年度的8月30日为限);
(4)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。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。
二、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定办法
拟招生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(含校外兼职导师)必须于学校制定下一年招生计划前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招生申请,填写“广西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定简表”,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,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主席会议审批,即可作为招生导师列入下一年招生计划。取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导师,同时可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,列入下一年招生计划,不需再进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定。
三、校外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,经审定取得招生资格后招收博士研究生,其聘期以该届博士研究生毕业为期限。
四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原办法同时废止。
五、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